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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符合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要求的财务制度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明确经济责任,规范公司财务行为,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各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财务部门应依据本制度做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司财务部指导。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规范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为股东创造最大收益。
第四条 公司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和经济责任制等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应体现财务控制原则,体现经济责任制与现代管理相结合、权力分立制约与分工合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公司实行“财权相对集中,分级授权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集中领导下,按分管权限及责任对财务收支进行核算、管理和监督。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财务行使相关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六)审议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七)审议需股东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决议。
第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决定公司融资和借款以及资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方案;
(六)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决定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基本财务管理制度;
(八)授权总裁、财务负责人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财务事项;
(九)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活动;
(二)对董事、总裁执行职务时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或者公司有关财经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公司董事、总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裁予以纠正。
第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董事会通过的各项财务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签署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整、合法;
(三)督促经营者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体系;
(四)保证公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担保、抵押等经济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通过的其它财务问题决议;
(三)审议财务负责人拟订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及其它重大财务处理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审议财务负责人拟订的公司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并依照董事会决定设置财务机构;
(五)审议财务负责人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及政策,需报董事会的同时报董事会批准;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财务机构负责人,支持并保障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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