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买卖公司股票的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秘办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股票账户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董秘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A 股、B 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 A 股、B 股分别计算);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
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一)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 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二)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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