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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急管理,
提高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地 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突然发生造成
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紧急事件处置。
第二章 公司突发事件的定义和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突发事件是指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甚至无法继续经营,
导致公司人员、财产以及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的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灾害(滑坡、泥石流、台风、暴风雨、地震等);
(二)事故灾难(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
(三)突发公共事件(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等事件);
(四)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
第四条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事件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对突发事件分级,目的是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和提高应急处置的效能。
第三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突发事件公司的处理方案以切实可行、积极应对为原则,实行统一
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管理以及处置工作,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副组长,组员由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
(一)组长职责
1.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处置及管理工作;
2.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一些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3.协调内部、派出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等之间的关系;
4.负责保持与各相关政府部门的有效联系。
(二)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进行有关突发风险的处置工作;
2.指导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的突发事件处理体系建设;
3.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等,发挥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运转枢纽作用。
(三)组员职责
1.相关组员按照其工作归口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落实公司的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
3.收集、反馈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
4.指导和协调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5.负责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工作的善后和总结工作;
6.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申报工作。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定期检查及汇报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
第八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第九条 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第一责任人向总裁汇报,并同时告知董事会
秘书;总裁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则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需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根据事件的应急程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各部门、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执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
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稳定发展的突发事件后,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报总裁及董事会秘书,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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