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评价工作,提升部门和内控评价系统整体工作水平,促进内控评价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
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部门、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准确地揭示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独立性原则。评价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下设机构独立进行。
(五)公正性原则。评价以内部控制规范为依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六)及时性原则。评价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认定审批重大缺陷,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认定审核重要缺陷,
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授权公司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编写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八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负责本部门和
本单位内部控制自评工作,并形成年度自评报告,报送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的凭证、报表、操作规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接受和配合公司审计部开展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九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结合各自内部
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内部控制自评实施细则,规定自评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等,明确自评控制目标、基础工作、组织领导、计划、实施、检查考核、整改提高等内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自评工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
以及高风险领域,应涵 盖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得存在重大遗漏。
(一)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应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所有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法定豁免的公司除外)。
(二)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人力资源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销售管理、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投资管理、法律事务、关联交易、内部监督(内部审计)等。
(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偿还、借款融资业务)、财务报告、关联交易、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监督(内部审计)等。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及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
监督”五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开展内部环境评价,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
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
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开展控制活动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
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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