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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2 号—担保业务》、中国证监会有关对外担保问题的规定、《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仅限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
(二)控股子公司为其控制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
(三)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为公司提供担保。
除了以上情形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不能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对外担保业务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不得进行对外担保;
(二)被担保人原则上应以自身资产或信用向银行融资;
(三)被担保人属于控股企业,经规定程序审批通过,担保人原则上应按不超过其持股比例对被担保人提供担保。若被担保人的其他股东担保资质不足或条件不具备,需担保人提供全额担保的,满足以下条件且经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可以提供全额担保:
1.担保人必须对被担保人有实际控制力;
2. 被担保人的其他股东按对被担保人的持股比例为担保人提供足额反担保或被担保人对担保人提供足额反担保;
3.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
4. 除了被担保人为担保人全资子公司的情形外,全额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以被担保人净资产为限;若被担保人属于为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而投资成立的项目公司,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且处于创立初期、融资能力有限,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方式和权限
第六条 对外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以及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前述第四条发生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前述第四条发生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须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含 10%)以内的担保;
(二)前述第四条发生的担保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50%)以内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前述第四条发生的担保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含
30%)以内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含 30%)以内的担保;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主体担保审批权限:
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主体的担保行为,经各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主体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查后,由控股子公司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办理程序
第九条 列入担保的借款品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流动资金借款、项目借款。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一般包括受理申请、审批、签订担保合同、进行日常监控等。
一、担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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