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控股企业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控股企业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和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控股企业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则、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公司参股企业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投资控股企业设立形式包括:
1. 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不含 50%),或相对控股子公司,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投资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对投资控股企业享有如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投资控股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四)查阅投资控股企业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如有,下同)会议记录等重要文件;
(五)投资控股企业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投资控股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投资控股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股东投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行承担安全责任;投资控股企业同时接受公司对其进行的指导、监督、协助、服务,执行公司对其实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和公司委派至投资控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如有,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七条 投资控股企业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结合公司的其它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并结合自身管理控制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 投资控股企业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其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九条 对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及投资控股企业控制的其他主体的管理控制,应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人员安排、职责及部门职责
第十条 公司作为投资方通过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股东权利,对投资控股企业行使资产收益权、高管层人事权、重大经营决策权和经营者绩效考核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公司委派全部董事、监事人选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统一决策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由公司委派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监事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其经营管理服从公司统一部署。
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应由公司委派的人选担任。
第十四条 投资控股企业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必须由公司推荐,并由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任命。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控股子公司推荐主要财务人员、印章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提名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应经其股东会选举,在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董
事会负责,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十七条 公司提名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应经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并在其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
第十八条 公司提名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候选人,应经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期间,同时接受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一)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竭力维护公司在投资控股企业中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二)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投资控股企业的《公司章程》,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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