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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
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确保公司 聘用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
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或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股 东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
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并满足
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受到因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
容、服 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 谈、参加选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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