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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 1/2 以上。审计委员会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6.履行公司关联交易的控制和日常管理职责。具体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2.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4.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评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1.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2.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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