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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节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准确反映公司资产价值,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
第二节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委托贷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
第六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减值损失时,应依照《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
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 1999 年 12 月 2 日发)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号——资产减值》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节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短期投资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最近市场交易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九条 短期投资包括:短期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其他短期投资。
第十二条 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时,按资产账面价值结转,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第十三条 短期投资出现下列情况时作损失处理:
(一)股票停止交易;
(二)短期持有的企业债券,该企业已宣告破产,其债券无法全部兑现。
第四节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各项应收款项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信用减值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信用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五条 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十六条 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
第十七条 坏账准备的计提采用组合计提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包括根据该准则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融资成分的情况)的应收款项,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按照客户类别等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分为不同组别。
对于划分组合的应收账款,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应收款项的账龄,是指资产负债表日的应收账款从销售实现、产生应收款项之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所经历的时间。此外对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如债务单位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和应收款项逾期 5 年以上未能偿付的)可以单项计提该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可达 100%。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下列各种情况时,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十九条 公司与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及合并会计报表内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相互之间的应收款项,在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抵销,不予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条 财务部负责整理汇总当年的应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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