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
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
进行审批:
1.除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并在授权期限、金额内的委托理财业务外,公司所有委托理财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2.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3.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1.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资金余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委托理财。
2.财务部或公司相关人员对委托理财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3.委托理财经论证可行后,财务部会同公司法规部等相关人员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就委托理财事宜进行洽谈,财务部提出建议委托理财受托人名单并编写可行性报告。
4.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及董事长报告。
5.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根据银行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
进行:
公司财务部提出委托理财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总裁、董事长批准后实施;超出董事长审批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和对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
公司财务负责人、总裁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总裁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财务部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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