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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7:54:29 股吧网页版
广东明珠: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或控股的公司实施,公司应确保控股公司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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