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下属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下简称“董秘办”)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管理并通过董秘办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上述部门、公司的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遵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为《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为: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方针、经营状况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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