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青海春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春天”、“公司”)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管理及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专门会议”)是指由公司全部在任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通过参加会议,以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为目标,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知识,从独立判断的角度对所研讨的公司事项进行讨论,并形成有关的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条 专门会议每个自然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分别在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期间召开。不定期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
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或现场结合通讯(含视频、电话等)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三天发出,如遇特别紧急情况可不受此限制。通知送达的方式可以是当面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
第三条 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召开。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无专门会议的表决权。
专门会议可以要求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公司中层人员出席会议,接受咨询、汇报公司具体经营管理情况,公司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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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表决等。
第四条 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产生,并主持专门会议。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下列事项经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需召开专门会议审议讨论,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行使。
第七条 专门会议除了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以下事项: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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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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