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防范水平,依据有关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从独立客观的角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战略目标而提供合理保障的过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设立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审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和独立、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设立专职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经征求审计委员会意见后由总经理任免。
第七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批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督促执行;
(三)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工作。
第十条 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组织实施公司全面内部审计工作;
(二)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内部专项审计工作并提交相关的报告;
(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内部机构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内或离任审计;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购买和出售资产、资金管理、投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六)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九)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两个月内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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