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必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行使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大额资金往来、与公司董监高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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