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现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考核、激励方案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应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在委员内选举,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拟订薪酬和考核、激励计划或方案;
(二)研究薪酬和考核、激励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和考核、激励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全部采纳的,应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具体建议、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十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和激励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或认为不合适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奖励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向薪酬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经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奖励政策提出董事及经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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