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现根据我国《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如确实因公司发展需要,并且所提供担保可以对公司可持续性发展带来利益的,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提供对外担保。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不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当其不履行相关债务时,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和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等隐性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的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财务部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银行提供的担保对象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的证明;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财务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与法务部或公司法律顾问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真实性并提出担保方案,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表决。审议关联担保的董事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如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足3人的,应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以下对外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十条第(二)项担保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十条第(六)项的担保时,涉及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具备合理的理由和商业逻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须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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