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了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现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和提升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有关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认真听取投资者建议和意见、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形成双向良性互动;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注重诚信、规范运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历史投资者、当前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等;
(五)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可能面对的风险;
(四)股东权利行使方式、途径和程序;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保持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作出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一)公司公告
(二)股东会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努力创造条件便于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并在现场设置投资者问答环节,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交流沟通;
(三)说明会、路演、现场参观
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召开业绩说明会等有关说明会,或组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沟通交流公司经营、发展规划、重大事项等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公司召开有关说明会应提前公告,说明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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