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交易管理的负责机构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负责关联人名单的登记和更新工作,并通过上交所有关系统填报关联人信息;根据公司业务情况,组织关联交易的审议、信息披露等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日产关联交易合同、执行等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向财务部门报送执行情况、预计情况。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预计、调整、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将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报董秘办。
第三条 董秘办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在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秘办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报告变化情况,由董秘办做好登记工作并通过上交所有关系统填报关联人信息。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列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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