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有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和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董事会和各下属专门委员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承接公司审计、证券、法律、评估等工作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章及本制度履行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夸大其辞和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涉及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手、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格式、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有关业务。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上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根据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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