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在境内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并应履行信息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低于上述公司董事会批准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决定。董事长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超出其审批权限的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经董事会审议、公司披露后,还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公司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审计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协助,具体负责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管理相关事务,对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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