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 春天 公告编号:2025-024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青证监措施字[2025]1 号《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对张雪峰、肖融、王林、陈定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雪峰、肖融、王林、陈定:
宜宾听花酒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听花)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春天)酒水产品的生产商,青海春天向宜宾听花预付款项,采购其产品对外销售。经查,青海春天控股股东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荣恩)能够对宜宾听花实施重大影响,宜宾听花构成青海春天关联法人。青海春天未披露与宜宾听花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也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青海春天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青海春天董事长张雪峰,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肖融,财务总监王林,董事会秘书陈定对青海春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张雪峰、王林、陈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肖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青海春天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张雪峰、肖融、王林、陈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青海春天应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 30 日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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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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