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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3 17:21:13 股吧网页版
*ST春天:青海春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4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 春天 公告编号:2025-024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青证监措施字[2025]1 号《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对张雪峰、肖融、王林、陈定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雪峰、肖融、王林、陈定:

宜宾听花酒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听花)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春天)酒水产品的生产商,青海春天向宜宾听花预付款项,采购其产品对外销售。经查,青海春天控股股东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荣恩)能够对宜宾听花实施重大影响,宜宾听花构成青海春天关联法人。青海春天未披露与宜宾听花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也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青海春天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青海春天董事长张雪峰,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肖融,财务总监王林,董事会秘书陈定对青海春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张雪峰、王林、陈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肖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青海春天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张雪峰、肖融、王林、陈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青海春天应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 30 日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 春天 公告编号:2025-024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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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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