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1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 2026 年 1 月 30 日九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管理,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 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 理财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稳健、科学决策、防范
风险”的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
和闲置募集资金)。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 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 质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
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计算指标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 经营管理层审批权限: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如总裁)行使审批决策权;
(二) 董事会审批权限: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 股东会审批权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确定审议权限及披露要求。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与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
(一) 负责编制年度或阶段性理财计划,对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
(二) 对受托方资信状况、盈利能力等进行评估。
(三) 负责具体办理理财业务的开户、资金划拨、账务处理及台账登记,并确保证据资料(协议、合同、凭证等)的完整归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合规与披露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
(一) 根据财务部提交的理财方案,复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
(二) 根据交易金额判断审批层级,组织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
(三)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
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合格专
业理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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