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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7 17:25:39 股吧网页版
宁沪高速: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8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交控”)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证发[2025]6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江苏交控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云杉资本”,江苏交控与云杉资本以下合称“增持人”)增持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宁沪高速”)股份事项(以下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某事项的认定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2、本所假设增持人向本所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口头说明等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完整的陈述与说明,且足以信赖,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声明及承诺作出判断。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增持人本次增持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行业、技术、财务、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亦不具备对前述专业事项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财务资料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引述的,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增持人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予以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人为宁沪高速控股股东江苏交控及其一致行动人云杉资本,基本信息如下:

1、江苏交控

根据江苏交控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交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134767063W

法定代表人 王先正

注册资本 1680000 万元

住所 南京市中山东路 291 号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
经营范围

的资产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
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3 年 3 月 5 日

营业期限 1993 年 3 月 5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苏交控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云杉资本

根据云杉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云杉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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