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规范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23 年修订)》、江苏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资〔2021〕35 号)等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
织的,对相关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建议和咨询,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按规定接
受公司的审计监督、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党委和董事会是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构。公
司党委应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
促落实,对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进行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汇报。公司成立党委审计委员会,负责统筹建立内部审计运行管理机制,审议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报告等事项;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由董事长直接分管,独立
行使内部审计监督和服务等职能,向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双负责,向党委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制度、业务标准;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交审计报告;
(三)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措施以及财务收支、经济管理和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
(五)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六)配合、协助政府与上级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的审计及检查,执行相关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
(七)组织内部审计业务研究和培训教育;
(八)内部审计档案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工作;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能时享有如下权
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报告,经同意作出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
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配备内
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由熟悉经营、管理、审计、财务、法律、工程技术等业务的人员构成,具备胜任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
条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独立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并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和业务指导活动,提高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单独
列入本公司预算。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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