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修订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将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须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投资者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等渠道,采取股东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业绩说明会、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密切配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经营运作、发展战略等信息,具体负责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并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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