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修订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汇总。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负责信息披露的部门,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令,在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及协调下,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有配合义务。
第九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同时,上述主体应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士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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