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9 17:19:20 股吧网页版
汉马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
转增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作为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马科技”或“上市公司”)2024 年破产重整事项的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的部分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基本情况

2024 年 2 月 23 日,汉马科技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出具的(2024)皖 05 破申 21 号及(2024)皖 05 破申 21 号之一《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
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2024 年 3 月 1 日,全资子公司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汽车”)、安
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马专汽”)、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零部件”)、安徽福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电子”)、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福马”)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 05 破申
25 号、(2024)皖 05 破申 24 号、(2024)皖 05 破申 23 号、(2024)皖 05 破申 22
号、(2024)皖 05 破申 26 号《决定书》,法院决定启动华菱汽车、星马专汽、福马零部件、福马电子、芜湖福马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2024 年 3 月 4 日,临时管理人对外发布公告,公开招募具备产业协同的产业投资人
和具备资金实力的财务投资人,依法协调推进和统筹完成汉马科技及相关子公司的预重
整及重整工作,报名时间截止至 2024 年 3 月 18 日 17 时。截至 2024 年 3 月 18 日 17 时
报名期限届满,正式提交报名材料并足额缴纳投资意向保证金的主体共 33 家(以联合
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商用车集团”);32 家报名财务投资人。鉴于本次招募仅有 1家报名产业投资人,临时管理人将要求远程商用车集团尽快提交重整投资方案,通过商业谈判方式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并适时组织产业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磋商。

2024 年 4 月 19 日,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分别收到法院送
达分别收到马鞍山中院送达的(2024)皖 05 破申 25 号、(2024)皖 05 破申 24 号、(2024)
皖 05 破申 23 号、(2024)皖 05 破申 22 号《民事裁定书》和(2024)皖 05 破 6 号、
(2024)皖 05 破 5 号、(2024)皖 05 破 4 号、(2024)皖 05 破 3 号《决定书》,法
院裁定受理上述四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2024 年 11 月 8 日,汉马科技及全资子公司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芜湖福马”)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 05 破申 21 号、(2024)皖 05 破申 26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皖 05 破 10 号、(2024)皖 05 破 11 号《决定书》,裁定
受理公司及子公司芜湖福马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根据《招募公告》的相关安排,结合远程商用车集团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及其对财务投资人的遴选,本次重整确定由产业投资人远程商用车集团及其指定的员工主体、财
务投资人共同作为重整投资人。2024 年 11 月 8 日,临时管理人、远程商用车集团与公
司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同日,临时管理人、远程商用车集团、公司与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及其指定投资主体、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财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广发粤财粤民投联合体(由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粤民投另类投资(珠海横琴)有限公司和广州沐霖投资有限公司组成)、晨星海纳联合体(由深圳市晨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海纳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组成)、北京博雅春芽投资有限公司、榆焱慧言联合体(由嘉兴暖流慧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北京榆焱三号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组成)等 12 家财务投资人分别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2024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申请,法院作出(2024)皖 05 破 10 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