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 2025-065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执行。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一审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泉州市华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华菱”)等买卖合同纠纷:泉州华菱、杨翔、吴丽超、许建中、杨远卿、杨捍东、陈利玲、纪韵琴支付公司营
销分公司货款 28,959,828.11 元并支付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 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实现债权费用 220,409.00 元;案件受理费 94,211.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99,211.00 元,由泉州华菱、杨翔、吴丽超、许建中、杨远卿、杨捍东、陈利玲、纪韵琴共同负担。
自一审调解至本公告日,公司营销分公司诉泉州华菱案已执行回款12,441,880.32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前期,公司营销分公司与泉州华菱签订经销协议书后,后续泉州华菱未按合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约定支付购车款,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泉州华菱及其担保人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货款及其违约金。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2022 年 3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91)和《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7),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泉州华菱等的买卖合同纠纷及一审调解情况。
二、案件的执行情况
自一审调解至本公告日,公司营销分公司诉泉州华菱案已执行回款12,441,880.32 元。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皖 0504 执 140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公司营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华菱、杨翔翔(曾用名杨翔)、杨捍东、纪韵琴、许建中、杨远卿、吴丽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作出的(2021)皖 05 民初 246 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 2025 年 5 月 6 日立案执行,
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终结对(2021)皖 05 民初 246 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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