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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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
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
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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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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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不得被提
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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