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报纸为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和员工;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累计持股 50%以上的公司、与本公司并表的其他公司及其各自的员工;
(八)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十)其他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士。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
(二)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披露的信息应当与事实相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能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信息披露应当在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使得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五)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七)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八)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三条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htp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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