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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2025 年 10 月 30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及有效防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知情人档案真实、准备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和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法律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律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如有)等相关个人及单位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使用相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个人,外部信息使用人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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