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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38:57 股吧网页版
中文传媒: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2025 年 10 月 30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文传媒)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文传媒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文传媒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义务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或指定联络人(如有);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或指定联络人(如有);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指定联络人(如有);
(五) 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其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的各级子公司以及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法律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经董事会授权,证券法律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总部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法律部。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重大信息,应在获悉信息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律部报告。重大信息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为界定标准。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律部报送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送,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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