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2025 年 10 月 30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且因前述行为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多且数额巨大,确有必要增开银行账户的,应遵循“集中存放,便于监管”的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累计 3 次未及时向公司、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公司、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以及商业银行违规使用或划转募集资金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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