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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2025 年 10 月 30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文传媒)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银行间债券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是指购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法人投资者、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事项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作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级子(分)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法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公司的关联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若发生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第三章 发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或资产财务部指派专人为交易商协会的指定联络人,应当积极配合发行债券等金融工具的发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工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总部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自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五)公司证券法律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分管;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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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