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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8:51:29 股吧网页版
中航机载: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本工作细则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他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进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信息披露,筹备董事会会议,组织董事会议案材料,办理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的日常事务,与董事沟通信息,为董事会工作提供服务及董事会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法律、
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能够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董事会秘书须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对该职位的要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

(四)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向董事会推荐,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由董事长签发聘任文件。董事会秘书一般任期 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新
的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二章内容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上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要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辞任的有关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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