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
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权益及变动情况,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工具,及其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而其本人享有实际所有权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工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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