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经中航机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
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
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
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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