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经中航机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中航机载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
提供担保,但经本办法规定的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对象的其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出的任何对外担保行为,
必须按《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五条 计划财务部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
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审计法律部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
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被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被担保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不存在需
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三)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过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九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被担
保对象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产权控制关系、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等);
(二)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及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条 公司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
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
第十一条 公司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
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公司应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供调查报告,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其他资料,应当向被担保对象索取。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
险的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