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中航机载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
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
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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