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 14:30 在
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街道,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运管中心 A 栋 304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吴静律师、薛梦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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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1 2026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议
案,并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决定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本次股东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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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 年1 月 28 日 14:30 在贵州省
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街道,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运管中心 A 栋 304 会议室举行。
2.3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
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8 日-2026 年 1 月 28 日,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24,275,0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303%。
3.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30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50,8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50%。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30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7,225,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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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953%。
3.3 公司现任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3.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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