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 14:30 在山东省
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吴静律师、薛梦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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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1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并
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
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25年 5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
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本次股东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 14:30 在山东省
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楼会议室举行。
2.3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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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2025 年 5 月 23 日,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24,275,0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303%。
3.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22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47,6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58%。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22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8,422,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461%。
3.3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3.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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