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26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处印章。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制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方案,公司管控总体方案;
(十五)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案提请单位可以提出董事会会议议案。
议案提报过程中,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有重大分歧的,该事项应当暂缓上会: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以书面形式联名提出该事项暂缓上会的,董事会应当采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审批权限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超过以下规定的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等):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资产处置权;
(二)对外投资: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15%的对外投资权限;
(三)担保: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担保权限;
(四)对外捐赠:董事会具有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金额累计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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