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筹资业务
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向外部主体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四条 筹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合理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原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证券投资中心、财经中心是为公司筹资的牵头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筹资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主要包括筹资策略、筹资方案和筹资计划的拟定和报批,中介和金融机构的联络、相关资料的准备、协助申报等,并负责相关筹资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其他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全面配合、协助办理。
第六条 证券投资中心是公司在证券市场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管理部门,同时负责筹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财经中心是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等筹资活动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 证券投资中心和财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未经审批授权不得自行对外筹资。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一节 基本准则
第十一条公司筹资活动应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应考虑公司资金、筹资成本、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因素。
第十二条公司筹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综合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还应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五条 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修改筹资方案和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第十六条 在境外筹集资金的,还应考虑筹资所在地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环保、信息安全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二节 筹资策略
第十七条 为实现筹资全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战略目标,证券投资中心、财经中心须对资金筹集制定长期和短期筹资策略。筹资策略是决定公司筹资效益最重要的因素,是公司筹资方法选择和运用的依据,主要包括筹资风险评价准则、筹资时机、筹资规模和筹资组合等方面。
第十八条 筹资风险评价准则:
(一)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需要决定筹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做到以“投”定“筹”;
(二)筹资时应全面衡量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筹资期限要适当,负债率和还债率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做到量力而行;
(三)对筹集到的资金、资产、技术具有吸收和消化的能力,做到“筹有所用”;
(四)筹资要充分考虑税收政策及其他社会条件的制约。
第三节 筹资方案与计划的编制
第十九条 在编制筹资计划之前,证券投资中心、财经中心应根据筹资风
险评价准则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形成筹资方案,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根据财务预算合理安排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
(二)分析、计算和比较各种筹资方式和筹资渠道的利弊;
(三)分析筹资成本、潜在的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还计划,根据
前期预算的完成情况分析其对本期预算的影响;
(四)分析方案的可行性,选择适合企业的筹资方式,确定企业最佳的资金成本,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五)以筹集的资金符合公司经营的需要为基础,逐一对比筹资条件,选取
筹资成本最小、风险最小、利益最大的方案,形成筹资计划。
第四节 筹资方案与计划的核准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授权证券投资中心门起草具体的方案与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证券投资中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实施。
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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