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并至少包括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委员会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另外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提名委员会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相关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及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应包括载列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经不时修订)之有关守则条文内的权力。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 至少每年一次檢討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並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董事会的架构、 人数、组
成及成員多元化(包括技能、知识、经验、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
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
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
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
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至少每两年一次);
(四) 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 制订涉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 ,并于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其政
策或政策摘要;
(六)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过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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