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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9 19:24:55 股吧网页版
宁波韵升: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反贿赂、反腐败、反洗钱及经济制裁合规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0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反贿赂、反腐败、反洗钱及经济制裁合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以下合称“本集团”)的生产经营活动,预防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商业舞弊、贿赂、腐败、洗钱行为,强化公司治理的长效预警机制,保障公司和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表本集团与其他人士进行交流的第三方(包括代理、顾问、分销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商、转销商、税务顾问、分包商、游说人、报关代理人及其他中介,以下简称“订约方”)亦须在表明其为本集团或代表本集团履行服务的情形下遵守本制度。

选择、雇用各订约方以及维持与各订约方的关系时必须作出谨慎考虑,原因为存在本集团或雇员可能因订约方为本集团或代本集团行事时作出的贿赂而须承担责任的若干情形。考虑雇用订约方或与业务合作伙伴建立合营企业或共同投资时,可联系公司首席运营官(或同等职位的人士)以获得有关适当的反腐败、反洗钱及经济制裁相关尽职调查、合约条文、监控及须予遵循的其他程序的指引。
第二章 反舞弊

第三条 舞弊是指为谋取个人利益而滥用职权或违背职责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是指集团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本集团的任何商业活动中,禁止以下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或自身;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未经授权或者违反授权内容或者授权过期后,以公司名义为本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谋利活动;

(八)未经公司审批,从事与公司有商业竞争的活动;

(九)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利害关系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违反员工廉洁自律承诺书的行为;

(十二)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贿赂

第四条 贿赂是指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提供、承诺、给付、索取或收受现金、有价物或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本公司的任何商业活动中,禁止以下贿赂或反向贿赂行为:

(一)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

(二)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提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以及其他活动;

(四)提供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五)提供房屋、汽车等物品;

(六)提供干股或红利;

(七)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贿赂或接受贿赂行为。

“间接”指通过其他人士,如订约方、合营企业合伙人或其他中介。概不得利用中介作出本集团本身不得直接作出的事项。

第四章 反腐败

第五条 董事、雇员及订约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政府官员提供、承诺、给予或授权给予任何价值物以取得官方行动,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士(包括政府官员或客户)提供、承诺、给予或授权给予任何价值物以劝诱该人士或其他人士不当履职或不忠于职守或者奖励过往的不当履职或不忠于职守。以下各项亦属禁止范围:

(一)给予所任职位能采取或左右对本集团造成影响的行动的政府官员之任何金额的现金或现金等值物礼品(例如礼品卡或疏通费);

(二)给予所任职位能采取或左右对本集团造成影响的决策或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士之现金或现金等值物礼品,惟获得事先批准除外;

(三)回扣;

(四)动用个人资金以规避本制度;

(五)在知晓或有理由知晓存在有关人士将代表本集团进行被禁止行为的重大风险之情况下,向订约方或其他中介提供任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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