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编号:2025-033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的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4 日起施行。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8 号”),
“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7 号及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
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7 号及准则解释第 18 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
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将相关保证类产品质保费自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三、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解释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所履行的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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