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
保。公司及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向除公司或子公司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控制风险、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子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条 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
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公司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
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应当认真准备、审核基础性材料,判断并说明担保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研判风险并制定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
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担保合
同约定事项应明确。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和法务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
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财务部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财务中心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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