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公 司 法 》( 下 称 《 公 司法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吉林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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