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并主持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提名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置为董事会秘书处和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出现下列情况,提名委员会应召开会议:
(一)董事会要求召开;
(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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